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務派遣的三個規定
發布者: 發布時間:2018-08-09 已瀏覽:677次
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稱"《勞動合同法》")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其首次對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做了明確的規定.擬上市企業如存在違法違規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情況,將影響發行上市進程
2013年8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通知,對《勞務派遣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其中《征求意見稿》就《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做了進一步細化.上述新規對勞務派遣如下情況予以明確規定
(1)同工同酬.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2)"三性"崗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征求意見稿》對"三性"崗位做出了詳細規定: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3)用工比例.《征求意見稿》規定,用工單位在輔助性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